首先是《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倪春霞副司长指出,2019年6月,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为了更好地推动政策落实,去年民政部派出调研组到多地调研,听取基层同志和一些家庭的意见。在此基础上,2020年12月,民政部会同公安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是拓展了保障对象范围,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二是优化了父母失联认定程序,针对基层反映关于父母失联认定困难问题,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了相关认定方式:即先报案,公安部门接警处置查找,出具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公安部门难以出警处置查找的,采取“个人承诺+邻里佐证+村(居)证实+乡镇(街道)查验+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认定;对其他复杂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即村(居)提方案,乡镇(街道)查验,最后由县级儿童保护协调机制研究确定。
三是加强了监护指导,对于父母因重病重残、服刑吸毒等原因监护照料能力比较薄弱的情况,不能简单地“发钱了事”,要给予儿童和家庭更多的关心关爱。
其后,倪春霞副司长又对《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做出解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民政部2020年2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2020年3月,提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巩固实践经验,扩大保护范围,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于2021年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一是界定了救助保护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突发事件导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落不明、接受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被拘留而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因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二是明确了突发事件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发现报告途径、归口了报告受理的主体。
三是规范了安置照护程序,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寻亲、身份核查、临时生活照料等做了规定。
四是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救助帮扶措施,同时明确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帮扶工作。
会上,倪春霞副司长还对记者提出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倪春霞副司长表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民政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各地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题学习培训、深入基层开展宣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对民政部门履行国家监护法定职责、开展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开展救助保护等提出要求,与民政业务直接相关的有38条40多处,既有传统职责,又有新的任务,单就民政业务领域看: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
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
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
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
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
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特别是第九条对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提出了要求,这既是对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也对民政部进一步会同相关部门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研究制定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监护评估等具体措施,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推动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各级民政部门将切实担负起应有的法定职责,撑好法律保护伞、做好国家护苗人,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
2、《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来源 | 民政儿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