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政治站位,
充分认识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的重要意义
儿童福利工作具有社会关注度高、问题容忍度低的特点,一旦发生风险或出现纰漏,不仅严重损害当事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演变成为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给党和政府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成为关系民心的政治问题。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于未然和萌芽状态,扎实做好儿童福利领域风险预防处置工作。
二、认真摸排风险隐患点,
扎实做好风险预防处置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点针对七大类二十项风险隐患点进行排查。
(一)对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间机构要全部排查处置,不得遗漏一个
1、各地要对本辖区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间机构(本通知中“民间机构”是指除民政部门设立的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无论是社会服务机构还是宗教活动场所,无论是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只要养育了孤弃儿童的,均应当纳入摸排范围。
2、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间机构应当已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业务范围包括抚养儿童的内容,同时符合《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并与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的,当地民政部门要派驻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并加大巡查回访力度,每月巡查回访不少于一次;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但未与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尽快与其签订协议;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条件但拒绝与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的,当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宗教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纳入国家监护范围,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部门协调有难度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
3、如发现有外省份送到本地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弃儿童,民间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主动向省厅儿童福利处报告,省厅儿童福利处协调儿童户籍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将儿童接回并妥善安置,必要时可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
(二)对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选择性执行相关规定
4、儿童福利机构要严格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岗位安全、设施设备、值班巡查、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外来人员进出机构的登记管理制度。
5、儿童福利机构要将肝炎、肺结核等常见传染病作为儿童入院体检和常规体检的必检项目,如发现儿童父母有吸毒史、患有性病等情况的,还应当对儿童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
6、儿童福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性侵、猥亵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集中养育的女童一律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儿童康复室、医疗室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对儿童进行医疗、康复、看护等工作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或安排专人巡查;要对儿童开展性保护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并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和心理辅导工作。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比照上述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三)对在机构外养育的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要密切跟踪,不得“一送了之”
7、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不得安置在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成人生活区域等。
8、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家庭寄养,要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家庭寄养评估》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和被寄养儿童,并签订寄养协议,做好评估、走访和档案管理工作,每个家庭寄养儿童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家庭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被寄养儿童年满18周岁必须接回,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
9、对于所抚养的在机构外就医、就学、康复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要与相关医疗、教育、康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至少每月实地走访一次,并做好记录;对于确需跨省接受手术医治、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派专人实地陪同,或者与儿童就医、就学、康复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达成书面委托协议,由其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四)对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要全面纳入关爱保护,不得出现应报告而未报告情况
10、各地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对本辖区社会散居孤儿以及监护较差、辍学、重病重残、有流浪史的儿童至少每月走访一次,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至少每季度走访一次,要准确记录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医就学、资金发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要向儿童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普及法律知识,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11、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加大对本系统强制报告主体的指导和培训力度,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发现儿童有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儿童进行临时监护,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暂时无人监护儿童,为其提供临时代养服务。
(五)对适合送养的儿童要依法尽早送养,不得隐瞒漏报拟送养儿童信息
12、儿童福利机构要坚持收养优先的理念,按照“应送尽送应送早送、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依法依规安排收养。
13、开展收养时,儿童福利机构要全面客观报送材料,并将儿童有关情况如实通报给拟收养人,不得瞒报、漏报儿童病史、身心发育等情况。
14、各地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将捐赠作为收养前置条件或设置捐赠标准,严禁将捐赠与收养挂钩。
(六)对各类资金要依法依规发放和使用,不得用于不符合规定用途的其他领域
15、各地民政部门要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等,直接发放到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个人账户中,并应当对本辖区儿童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16、各地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就医、就学等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协调将其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等。
17.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儿童类福利彩票公益金。
(七)对儿童档案要坚持一人一档,不得长期不更新相关数据
18、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本机构所抚养儿童的档案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台账建设工作,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儿童档案要做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对儿童的走访、评估等材料要一并归档。
19、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儿童福利相关信息系统录入,确保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儿童入院、离院以及出现家庭寄养、重大疾病就医、就学阶段变化等情况时,相关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数据更新。
20、各地要确保录入儿童福利相关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与报送给民政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完全一致,各地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工作和儿童福利工作的相关科室,要对儿童数据核对一致后再上报。
三、进一步压实责任,
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县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将任务分解到位,将责任落实到人。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号)和本通知要求,对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儿童养育情况自查和检查表》(附件1)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收养工作自查和检查表》(附件2)的内容逐项检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制定防范化解措施,逐项落实责任人和化解时限,下达整改通知,逐一检查落实,逐项销账。
要主动协调教育、公安、财政、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认真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逐级报送到省厅。要将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作为儿童福利工作会议和相关业务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省厅将建立工作台账,密切跟踪各地整改情况,直到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对于未按要求落实的地方要坚决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对于工作走过场、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湖南省民政厅
2019年10月9日
文字来源:《关于防范化解儿童福利工作领域重大风险的通知》
封面:曾晨璐
编辑:赖雅琦
校对:曾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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